提問:一家參與“營改增”試點的租賃公司,2013年9月購入4輛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用于出租,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款為17萬元,企業對該發票進行了認證抵扣。車輛折舊期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假設2015年9月公司將該小汽車轉讓給企業管理人員個人自用。請問,企業如何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將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因此,上述公司需將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實際成本進行扣減,扣減(轉出)的進項稅=100÷10×8×17%=13.6(萬元)。海淀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