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稅務部門在對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于2011年租賃一房產,年租金25萬元,該房產2012年度轉租他人,年租金收入30萬元,該企業按租金凈收入5萬元繳納營業稅2500元,稅務機關認為這種做法存在不妥,責令其補繳營業稅12500元。
稅法分析: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余額納稅的情形中不包括租賃業,因此,該納稅人取得的轉租收入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承租人不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對轉租取得的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