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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收入是否必須和增值稅收入一致

作者:會計主管 來源:http://www.smogedutech.com 時間:2013-12-11 11:46:21 瀏覽次數:

問:稅務局要求所得稅收入必須和增值稅收入一致。如果財務報表的會計期間執行的不是自然月(比如按445周),是否一定要調整為自然月才可以?
    答:《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規定:第六條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規定,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所稱的會計期間(445周)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期間,需要進行調整。
    另所述“稅局要求所得稅收入必須和增值稅收入一致”,在現實中的確存在不一致情形,這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確認收入規定存在差異,如將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非增值稅項目,增值稅按規定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而企業所得稅卻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這時當期增值稅申報表的收入一定大于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如出現兩報表收入不一致情形的,建議將形成差異情況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海淀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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