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由于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沒有要求轉讓地下建筑物產權要繳土地增值稅,我認為轉讓地下建筑物產權不要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如此?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由于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沒有要求轉讓地下建筑物產權要繳土地增值稅,我認為轉讓地下建筑物產權不要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如此?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