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
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將無法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吮葘o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