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為了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
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代開專用發票,對于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機關可為代開專用發票:
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企業,國家稅務機關可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企業,銷售的貨源要真實。